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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廉企业建设】养成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的习惯

            

发布日期:2023-11-28     信息来源: 中国方正出版社订阅号     浏览数:2624    分享到:

养成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

工作生活的习惯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党内监督体系作出明确规定,强调要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将“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专列一章进行重大部署,从顶层设计的高度进一步明确了加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建设的重大意义和发展方向。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对保证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意义重大,对保证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影响深远。

问:为什么说“外部监督是必要的,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自身监督”?

答:党内监督是指党自身的监督,党外监督是相对于党内监督而言的,两者互相依存、互为补充,统一于全面从严治党全过程。从唯物辩证法看,党内监督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党外监督是矛盾的次要方面。我们党聚焦全面从严治党中监督难、难监督这一难点问题,在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基础上,对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的内容以及如何结合作出具体规定,把党内监督作为党和国家各项监督形式中最基本的、第一位的监督,放到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同时注重发挥党外监督的作用,并从制度和机制上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结合起来,实现了党内监督制度的重大创新。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对于强化党内监督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是我们党在加强党的建设历史进程中逐步形成的。我们党最早关注的是党内监督,始终把党内监督放在首要位置,并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呈不断加强态势。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实践中,逐步形成党外监督,强调党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接受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的监督,并形成了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传统,提出了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关系上,我们党进一步厘清了各自的目标指向,强调“强化党内监督是为了保证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强化国家监察是为了保证国家机器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强化群众监督是为了保证权力来自人民、服务人民”。在纪与法的关系上,强调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在强化党内监督的同时,必须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在具体方式上,提出并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基础上,对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舆论监督等党外监督作出明确规定,并赋予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更加丰富的内涵。

正确处理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关系,要把握好几项原则。一是在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关系上,强调党内监督的根本性。应该说,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出发点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但从根本上讲,还在于强化党内监督。二是在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的监督体系中,强调党内监督的重要性。党内监督始终居于统摄地位,起着核心作用。三是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格局中,强调党内监督对党外监督的统合性。党内监督要同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同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协调起来,才能形成监督合力。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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